書寫人可能偽裝,鑒定人或許偏信,誤檢時有發(fā)生,但這并不能夠否定筆跡鑒定意見的證據價值。一份有利的筆跡鑒定結論,可能還原真相,可能幫助被告人跨越罪與非罪的鴻溝。如何讓筆跡鑒定意見的證據價值得到應有的實現(xiàn),才是我們律師追求的目標。
1、排除經驗干擾,消除科學誤差
筆跡鑒定雖始于經驗直覺,但鑒定人的經驗推論至今仍不可或缺。事實上,經驗與科學并非截然對立,定量也未必就是科學。從經驗積累中檢驗、總結出的客觀規(guī)律就是科學認識。
現(xiàn)代筆跡學不僅利用先進科學儀器進行量化比對,而且融合心理學、統(tǒng)計學、物理化學等多種學科,大大增強了鑒定的科學基礎與準確性。
所以,筆跡鑒定意見的效力基礎,不僅有經驗,也有科學。
但“科學性”不等同于“絕對正確性”,科學容許誤差。
世上沒有不透風的墻。偽裝筆跡再精準,也可能在不顯眼處,留下偽裝痕跡。
而我們律師要做的,就是在鑒定的過程中,協(xié)助鑒定人排除干擾、減少誤差、提高鑒定準確度;在運用鑒定的過程中,增強其證據效力。
2、確保程序合法,檢材充分
得到法庭采信的前提,要求筆跡鑒定意見同時滿足證據能力與證明力。要想經得起考驗,早在鑒定委托階段就要準備充分。
(1)委托適格的鑒定主體
所謂合適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不僅必須具備文書司法鑒定資格,還不能與案件、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也不能與待鑒事項存在利益沖突。
(2) 提供規(guī)范、充分的鑒定材料
樣本與檢材的質量更是鑒定成敗的關鍵。
第一,鑒定材料必須來源真實。
來源真實的最佳保證,就是提供出處明確的原件。原件不可獲取的時候,也可以選擇使用案卷證據,讓司法機關背書材料的真實性。
第二,鑒定材料應當全面充分,且具有可比性。
一是樣本筆跡的形成時間應與檢材盡量接近,排除筆跡歷時變化的影響。
二是檢材、樣本應盡可能完好清晰無畸變,避免因內容失真而喪失鑒定條件。
三是最好能全面而有針對性地收集不同字體的樣本,供鑒定人員比對。
3、專業(yè)舉證質證,有效鑒別證據
筆跡鑒定意見本身不具有自然的證明力,必須經過舉證質證程序,法庭才能對其證明力予以確認。
而法官采信鑒定意見的思維過程,應當與鑒定人制作鑒定意見的過程,在邏輯上保持一致,才能準確評價鑒定意見的證明力。
但我國司法實踐中,鑒定人不出庭是常態(tài),法院對鑒定意見普遍實行庭下書面審查。鑒定人不出庭,就無法闡釋鑒定原理、依據及判斷過程。
不具備鑒定專業(yè)知識的法官,只能看到鑒定書中以箭頭符號標識的筆跡特征形態(tài),以及簡單的文字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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