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jiān)管等發(fā)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jù)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誰主張申請鑒定的,就由誰支付鑒定費;雙方共同主張的,則應由負有舉證責任一方支付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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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jiān)管等發(fā)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jù)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誰主張申請鑒定的,就由誰支付鑒定費;雙方共同主張的,則應由負有舉證責任一方支付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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