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并將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生效。這一文件的頒布實施,將有利于加強對司法鑒定中心的管理,有利于規(guī)范司法鑒定中心朝著有序、合法、科學的方向發(fā)展。對于保障訴訟公正、提高訴訟效率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稕Q定》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中心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依照本決定的規(guī)定,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中心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司法鑒定中心交由司法行政機關統(tǒng)一管理有其必要性同時隨著《決定》的頒布和實施,在管理體制上還存在著立法尚未明確而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筆者研讀《決定》后,經過思考,對司法行政機關統(tǒng)一管理司法鑒定中心的必要性和在機構設置與管理上存在的問題有了新的認識。
一、司法鑒定中心交由司法行政機關統(tǒng)一管理的必要性
(一):司法鑒定中心交由司法行政機關統(tǒng)一管理是司法改革的必然產物黨的十六大之前,我國的司法改革多局限于內部的工作改革,而沒有觸動深層次的司法體制問題。十六大把司法改革納入政治體制改革中,提出“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xiàn)公平和正義?!薄鞍凑展痉ê蛧栏駡?zhí)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彼痉í毩⑴c司法公正成為司法改革的主要精神與理念。作為人類有意識設計的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的一環(huán),司法鑒定制度必須符合人類對司法的價值的最一般追求,那就是公平和正義,也即公正?!彼痉ㄨb定管理體制的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的成敗也直接影響著司法改革目標的實現(xiàn)。司法鑒定歷史悠久,作為證據在司法活動中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已呈現(xiàn)出諸多弊端,如司法鑒定中心隸屬關系不順,鑒定范圍不明確等,無法適應司法改革不斷深化的要求。隨著我國庭審方式和訴訟制度改革,司法鑒定制度已成為制約司法公正和訴訟效率的主要瓶頸,對司法鑒定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從客觀、公正、效率、法制統(tǒng)一性要求的角度,由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中心實行全行業(yè)的統(tǒng)一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是一種與司法改革相適應的合理模式,有利于司法機關之間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互相監(jiān)督、互相制約,也有利于解決因鑒定導致的司法腐敗問題。:(二)司法鑒定中心交由司法行政機關統(tǒng)一管理由司法鑒定的基本屬性所決定司法鑒定實質上是一種服務于司法訴訟活動的技術性活動,其功能是從科學的角度幫助司法機關確認證據。鑒定活動,就其本質而言,是一個科學的分析、檢驗和判斷過程,因此,科學性是其本質屬性。另一方面,司法鑒定又并非單純的科學活動,它作為一種訴訟活動,還具有法律性的一面。“由此可見,司法鑒定的基本屬性是科學性與法律性,這就決定了司法鑒定在訴訟中應保持其中立性。司法鑒定的主管機關與司法鑒定中心本身都不應是訴訟參與的主體。公正和效率,I“這二者是一切現(xiàn)代程序設計的共同價值準則”,也是人類設計訴訟程序的根本出發(fā)點,司法鑒定作為鑒別、確認訴訟證據的一種重要活動,直接關系案件事實的正確認定和法律的正確適用,也關系法律適用是否及時和社會資源對訴訟的投入問題,應最大限度地堅固公正與效率的價值追求。司法鑒定的中立性是保持司法鑒定結論客觀性、科學性的必要條件,因此對司法鑒定中心的管理不應由行使偵查權、檢察起訴權、審判權的任何一方來主管,而應由司法行政機關主管,進一步強化司法權的四權分使,逐步形成我國司法權的“四權制衡”格局”,這樣既能反映司法鑒定本身的性質,又能使公、檢、法更好地行使本身的職權,從而有效地防止和克服司法腐敗,實現(xiàn)司法公正。司法鑒定中心只有獨立于或中立于任何辦案部門,才能對辦案部門依法辦事、正確適用法律形成一種制約。沒有中立性,就難以保證客觀性和公正性。
(三)司法鑒定中心交由司法行政機關統(tǒng)一管理是司法實踐的需要司法鑒定是我國訴訟制度中的重要一環(huán),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鑒定結論作為一項法定證據,具有很高的證明力,而且實際上也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法官對其他證據的判斷。在很多案件中,鑒定結論往往是關鍵證據,直接影響著案件事實的認定。鑒定結論這一“科學證據”在保證司法公正方面體現(xiàn)了不容忽視的作用。為此,司法鑒定本應以其科學性、客觀性、權威性、中立性,成為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神,捍衛(wèi)司法公正的“科學衛(wèi)士”。但是長期以來,由于缺少相關的法律規(guī)范,司法鑒定活動的混亂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院對案件的公正審理。公、檢、法、司各有各的鑒定中心,社會鑒定中心也未納入統(tǒng)一管理,自審自鑒、多頭鑒定、鑒定缺乏統(tǒng)一標準的問題突出,妨礙了司法鑒定的客觀性、獨立性和公正性:而由于鑒定活動的不規(guī)范和缺乏有效的管理監(jiān)督,鑒定結論模糊,一個案件多個鑒定結論,甚至鑒定結論截然相反的情況時有發(fā)生,致使案件久拖不決,當事人頻頻上訴上訪,這些無論是對法院還是對司法鑒定中心的公信力都是一種打擊和破壞。我國的司法鑒定中心管理體制長期以來屬于分散型的管理體制,相關部門各為其政、各定其調、各行其是,造成司法鑒定主體資格、司法鑒定標準、司法鑒定程序混亂,司法鑒定資源使用效力低下,當事人訴訟成本增大。司法鑒定中心混亂的管理體制影響了便民性的體現(xiàn)和落實。有鑒于此,社會各界對加強司法鑒定中心規(guī)范與管理的呼聲越來越高,《決定》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出臺的,這部法律性文件對目前司法鑒定中心設置與管理存在突出的問題進行了規(guī)范。
二、目前在司法鑒定中心設置與管理上存在并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現(xiàn)階段對司法鑒定中心的管理應以行政管理為主,行業(yè)管理為輔《決定》已有明文規(guī)定,由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中心進行統(tǒng)一的行政管理。這一規(guī)定符合司法行政工作的性質,司法鑒定中心的管理工作就其性質來說屬于司法行政工作。按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司法行政機關不具有偵查、追訴、審判職能,超脫于訴訟之外,便于司法行政機關中立地管理司法鑒定工作。司法行政機關自新一輪機構改革以來,按照國務院對司法部“三定”方案的規(guī)定,已承擔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中心的管理工作,培訓了干部,組建了隊伍。近些年來已做了大量管理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同時,也了解了全面情況,掌握了管理的規(guī)律,積累了工作上的經驗。田《決定》的實施有利于全國司法鑒定中心的統(tǒng)一領導和管理,克服司法鑒定工作無序混亂的弊端。根據中央改革意見,行業(yè)管理是指成立司法鑒定人協(xié)會,與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實施管理。司法鑒定是一項專業(yè)性很強的工作,涉及技術領域廣泛,其行業(yè)性不亞于醫(yī)療衛(wèi)生行業(yè)。要使司法鑒定更好地為公正司法服務,為法治建設服務,國家必須設立全國行業(yè)性的組織協(xié)助國家有關行政機關對此進行統(tǒng)一的管理。
目前我國缺少統(tǒng)一的全國性行業(yè)管理機構,全國及各地應適時組建司法鑒定人協(xié)會。
鑒于我國司法鑒定行業(yè)管理發(fā)育情況,未來三到五年內應以行政管理為主,行業(yè)管理為輔。強化國家行政管理,使司法鑒定中心管理從無序逐步規(guī)范到有序狀態(tài)。在行政管理與行業(yè)管理的職責分工上,應把握實踐中的需求和可能,合理配置各方職能,清晰責任邊限。行政管理職責主要是制定司法鑒定工作規(guī)劃和發(fā)展戰(zhàn)略:統(tǒng)一審批鑒定中心:對鑒定中心和鑒定人進行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對鑒定中心進行司法檢查評估:制定司法鑒定技術規(guī)范與技術標準:起草司法鑒定法律草案:制定司法鑒定的管理規(guī)章等。行業(yè)管理職責主要是通過考試(或考核)授予鑒定人資格:組織培訓和工作經驗交流:開展司法鑒定的國際學術交流等。
(二)對偵查機關設立的鑒定中心可進行行業(yè)與行政的雙重管理《決定》第7條第1款規(guī)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中心,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從此條規(guī)定可知,偵查機關內部可以設立司法鑒定中心,因為司法鑒定作為刑事偵查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其職能之一是為偵查活動服務,時效原則是偵查的首要原則,及時配合偵查是司法鑒定的重要職能。在偵查中遇到的專門性問題,鑒定部門必須迅速做出結論為偵查工作提供方向、線索和依據。許多偵查措施都有法定時限規(guī)定,涉及被查對象的可疑物證必須在極為有限的時間內做出鑒定結論。如果偵查機關沒有自己的鑒定中心,這一點難以保證。若聘請社會性鑒定中心進行鑒定,不利于保密,與偵查工作中的保密原則不相容。且考慮到偵查機關內設鑒定中心長期以來承擔了大量的偵查工作以外的司法鑒定工作的實際情況,為了充分利用鑒定資源,目前應保留偵查機關內部設立的鑒定中心。
在西方訴訟體制發(fā)達國家,專門為警察部門服務的司法鑒定中心在機構設立、人員管理和經費來源上完全獨立于警察部門,有力地促進了司法公正。這是我們改革司法鑒定中心管理體制的終極目標,但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須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逐步進行。因此對偵查機關設立的鑒定中心可進行雙重管理,即行政上仍隸屬于偵查機關,但業(yè)務.上由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全國統(tǒng)一管理。鑒定人的資質、鑒定程序、鑒定技術、規(guī)范技術標準等都由國家作出統(tǒng)一規(guī)定。
(三)人民法院不得設司法鑒定中心,但可保留技術人員從三大訴訟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序中所處的位置是居中裁判,它沒有證明責任,所以,人民法院內部機構中,不需要設立司法鑒定中心。由于法院所處的裁判位置,也不應當進行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因為,司法鑒定活動的結果是產生訴訟證據,而人民法院本身又是證據的認證者。
法院如果既充當司法鑒定主體,又行使對鑒定結論的審查判斷權和采信權,會有損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的設置是歷史的產物。20世紀80年代,在舊的糾問式刑事訴訟審判方式下,由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中心非常少,人民法院為了保證案件質量,成立了法醫(yī)機構,后來逐步發(fā)展到全面的司法鑒定活動。這在當時,確實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隨著訴訟制度的改革,隨著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中心的建立、健全,隨著各專項司法鑒定中心的完善,人民法院內部司法鑒定中心已失去合理、合法存在的必要,它的使命已經結束。我國審判模式已發(fā)生重大變化,法院職能單一化,法官不再承擔收集證據和舉證的責任,原先為收集證據和舉證而自行設置的鑒定中心對于審判職能的實現(xiàn)而言,已沒有存在的意義。
司法鑒定作為訴訟中的科學實證活動,通過對某種涉案事實進行科學判定從而解決事實問題。鑒定結論作為法定證據形式之一在證據體系中擁有極高的權威,被譽為“證據之王”。鑒定結論的真實與否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往往起著決定性影響,從而對鑒定結論的審查判斷以及采信機制就顯得至關重要。鑒于我國目前尚未建立鑒定中心資質等級評估體系,對結論不一的多頭鑒定無統(tǒng)一的采信機制,因此法院撤消其內設的鑒定中心后,可保留相應的技術人員,協(xié)助法官對鑒定結論作出正確的審查判斷與采信。技術人員不再具有鑒定人身份,而是協(xié)助法官的“技術顧問””。作為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技術顧問獨立的訴訟地位表現(xiàn)在工作的輔助性和專家身份的獨立性,應堅持以科學為依據,不受任何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的千擾。
(四)司法鑒定委員會已完成其歷史使命,應予以撤消司法鑒定委員會是已頒布條例的省市對司法鑒定管理機構的稱謂。98年國務院“三定方案”出臺后,各省政府組建了司法鑒定委員會,由各部門負責人參加,協(xié)調本地區(qū)司法鑒定工作中產生的矛盾。司法鑒定委員會是行使鑒定管理權與一定范圍內鑒定權的機構,其職能是協(xié)調鑒定分歧,受理疑難問題的鑒定和特殊的指定鑒定,承擔終局性鑒定。其下設的專家委員會或專家鑒定小組以司法鑒定委員會的名義出具鑒定書,有一定的權威性。在當時這一機構的設立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有效遏制了重復鑒定、多頭鑒定和鑒定工作中出現(xiàn)的舞弊現(xiàn)象,維護了司法公正,適當改變了無序狀態(tài)。
但由于司法鑒定委員會既行使管理職能,又行使鑒定職能,有“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之嫌。且認定其下設的專家委員會所做的鑒定是所謂終局鑒定有損司法公正。司法鑒定是一項科學技術活動,不能從行政上規(guī)定“科技性”?!稕Q定》頒布并實施后,由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鑒定進行統(tǒng)一管理,司法鑒定委員會作為過渡性的管理機構,其歷史使命已經完成,應予以撇消。對于多次鑒定、多頭鑒定仍然發(fā)生難以采信的情況,可以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設立若干鑒定專家組或專家委員會(已設立司法鑒定協(xié)會的,由協(xié)會設立)予以解決。專家組可以應司法機關要求對爭議較大的疑難案件進行復核、會檢,為法官采信鑒定結論提供咨詢意見。專家組也可應鑒定中心請求對疑難案件提供咨詢意見。但專家組做出的意見不得作為鑒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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